廖宇威律师亲办案例
家庭暴力起诉离婚,孩子证言是关键之一
来源:廖宇威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08-22
浏览量:527

原告:女当事人

被告:男方

案情:原、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,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登记结婚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长女,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生育儿子、小女儿。双方婚初感情一般。婚后双方长期在外打工生活,经常为日常琐事争吵,被告常借故殴打原告,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。对于小孩,被告也从未尽到抚养照顾义务。原、被告双方已分居近两年,但没有到两年,所以尚不具备分居两年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,但原告遍体鳞伤,已经对男方产生了严重的恐惧感。我方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。1月,原告委托我们要求起诉要求离婚。

我们的分析:我们接受委托后,认定本案案情并不复杂,但是被告作为男人,经常打骂原告,甚至导致原告严重受伤住院,若不得到法院的严惩,将是对正义的亵渎。所以我方决定,积极搜集证据,在法庭中认定被告的家庭暴力,从而让被告少分夫妻共同财产,也让孩子跟随母亲生活,不会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下。

随后,我们搜集了原告被家暴后住院治疗的证据包括入院记录、疾病诊断证明书等,但我们考虑的是被告在法庭上,必将对家暴问题予以否认,所以我们为防止对方的做法,积极说服原告,希望她将子女上法庭出庭作证。原告本不愿意子女出庭,因为担心出庭会影响子女的价值观,我们为尽力保障她的权益,说服了她,因为孩子的指证是本案正义审理的关键,而孩子也有权利指证父亲的错误行为!在庭审中,我方要求法院依法对孩子们作了一份询问笔录。两个孩子在笔录中陈述是:因被告脾气暴躁,不管家庭,还殴打原告,俩人都愿意随母亲即原告共同生活。

询问笔录经质证,原告无异议。被告因第二次庭审未到庭,视为其放弃对询问笔录进行质证的权利。于是法院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询问笔录予以认定。根据证据以及陈述,法院最终认定因男方的家庭暴力,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,法院予以准许。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。原、被告所生子女现已满十三周岁,两个小孩均表达自愿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。考虑到两个小孩系双胞胎,且目前一直随原告生活,从有利于两个小孩健康成长等角度出发,法院确定由原告抚养教育,准予吴某与郭某甲离婚。

最终,在这些因素的综合应用下,成功说服了法官,取得了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。我方坚持,无论什么样的案件,只要发挥突破性的庭审技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,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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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廖宇威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413*********8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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